泉城公证处多措并举落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服务个体工商户传承延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于2025年7月15日实施,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继承人可凭公证文书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为落实好规定要求,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服务,泉城公证处精准把握规定精神、紧抓公证前置要求,提前谋划安排,通过专题培训、梳理清单、部门联动等多项措施,切实发挥公证在个体工商户继承登记中“预防纠纷、保障权益”职能作用,护航个体工商户有序、高效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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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或者注销该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就继任经营者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凭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三)民事调解书;

(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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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针对《规定》第27条内容,泉城公证处开展“泉城公证大讲堂”业务知识培训活动,组织全体公证员、公证助理进行“个体工商户继承公证”专题辅导。辅导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讲授个体工商户继承公证办理要点,分析办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高公证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二是梳理服务清单,规范办理流程。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泉城公证处细化梳理个体工商户继承公证材料清单、流程清单、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列明当事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细化从“申请受理”到“出具公证书”各个环节工作内容,针对当事人关心的“公证费用标准”“公证书效力”等问题,给出详细解答,着力便民提速增效。

三是主动宣传推广,形成工作合力。为确保公证文书与登记流程有效衔接,组织专人主动到历下、莱芜、高新、南部山区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专门窗口对接,就办理公证流程、公证文书内容、形式等进行协商,共同为群众提供高质量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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