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是指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承诺自己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则公证机构通过对此债权文书的公证,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担保的债权文书,如果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应共同申请。
当事人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若当事人未婚的,应提供其未婚证明,若当事人已婚的,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应提供其结婚证,并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或应有配偶同意强制执行的声明书;
 2、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金融许可证;
3、当事人为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债权文书,合同中应约定好标的,数额,计算方法,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应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其承诺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若是单独的承诺书,则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若涉及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文书,其中应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若担保需要经过特殊程序才生效的,应提供抵押已经成立生效的证明。
(三)若当事人自己无法到场亲自办理,则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参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求。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其公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对于双方乃至于第三方签订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其是依附于主合同即债权债务合同而存在的,并不可单独对担保合同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
 
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921日)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