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二)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四)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