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应如何继承

案情介绍:
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想在丈夫乙去世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前把在自己名下的专利转让给自己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乙的父母均健在,甲与乙均为一次婚姻,婚后育有一儿子丙。看似是个声明公证其实暗藏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财产共有与否、及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益等问题。
案情分析:
一、如何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
(一)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投资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上述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否则该部分出资应推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二)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投资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1、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设立企业、持有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就开始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婚前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及知识产权的申请,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相反的约定,由此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2、         如果一方一个人财产从事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这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逻辑上却是矛盾的,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然而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否则企业的资产(包括投资、收益、负债)均应属于投资人个人承担。这样就与婚姻法的规定相矛盾了。因《个人独资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而现行《婚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日修正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所以适用《婚姻法》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遗产的继承问题
(一)投资人遗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所以笔者认为,投资人拥有的不是股权而应理解为因出资而享有的所有权。遗产内容应为被继承人对该企业拥有的财产及权益。
(二)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继承的限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所以即使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人员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另外,如果合法继承人是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在所继承的企业中的权利在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人继承期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放弃的权利,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继承行为要在继承开始后6个月内完成。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是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以继承人应在6个月内继承完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与《继承法》的冲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对于是否限定一个人继承,该法未作规定。《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法定继承的人数不受限制。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该企业仅能存在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人。面对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公证员应该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继承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后果。
(一)一人继承
在继承人为一人的情况下,继承人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不会改变,也不会发生继承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冲突的情形。如果继承人的人数为2人或是2人以上,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仅有一人继承时,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对于各继承人之间对于放弃继承的补偿,可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公证处也可以为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协议办理公证。
(二)多人继承
如果继承人为2人或是2人以上,而且有2人或是2人以上的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此时所继承的企业性质会发生何种变化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要么变更为合伙企业,要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变更为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新的企业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
结合法律法规的研究,针对上述的案例,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由于专利是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所以属于共同财产。现乙死亡,对乙的财产就产生了继承,须甲、乙的父母、及儿子丙对财产协商后,作出由谁继承或是谁放弃,才能谈及专利的转让问题
分析与点评:
我们生活在一个专家的时代,作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在办证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更应该顺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拓展知识面,提升自身的注意力,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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