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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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31

听众咨询:我与丈夫婚后育有子女一人,现儿子已经结婚,他名下无房,我与丈夫结婚前我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但位置较为偏僻,我打算把这套房屋出售,用售房款全款给儿子买一套新房,仅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不作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儿子已经结婚,我想咨询一下这套新房如何才能成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公证员解答:在202111日《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ldquo;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dquo;。所以案例中的情况属于出资人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已废除,且未保留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ldquo;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dquo;。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案例中的情况似乎又倾向于归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没有明确&ldquo;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rdquo;的形式,通常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都是在其夫妻感情较好的甜蜜阶段,加上中国人的传统意识,很少有父母与子女之间事先明确订立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所以容易在出现纠纷时产生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写到&ldquo;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rdquo;,但该理解与适用目前还不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

与此同时,当出现争议时,也有父母主张出资是借贷而不是赠与关系。对此法院认为,如果借条仅为己方子女单方书写和签名,在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在单方补借条易如反掌而鉴定借条形成的时间却不那么容易的现实下,就应当在父母主张借贷的诉讼中严格执行&ldquo;谁主张、谁举证&rdquo;原则,在父母举证未能达到相应借贷的证明标准,不能证实借条是在子女夫妻共同合意的情况下出具时,应当认定为赠与,并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配偶权益实行公平保护。所以,在没有完整证据链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还是更倾向于认定赠与关系。

基于此,如果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有必要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子女与配偶之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对赠与合同和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