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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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30

听众咨询:父亲生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非常简单,只写到他的一切财产去世后归我一人所有,我想问这份遗嘱有效吗?

公证员解答:经常会有人问到遗嘱中写“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归子女一方,这样是否可以,我们都会建议写明财产的明细,尤其是前来办理公证的我们都会要求写明财产具体信息。但是如果立遗嘱人确实订立了这样一份遗嘱,效力如何并且到底会有怎样的风险?

从遗嘱的概念上讲,遗嘱是指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同时,《民法典》1133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综合以上来看,似乎只要具备立遗嘱人处分的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并且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等要素,内容上写“我的一切财产或我的所有财产归谁”原则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实践中,每当出现争议时,往往就会有被法院认定表述笼统,无法判断具体财产范围,从而认定遗嘱无效的风险。

究其原因,个人总结如下: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立遗嘱人忽略或遗忘自己的部分财产,以及立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后取得新财产的情况。如果其他继承人可以举证证明上述事实,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可能就存在瑕疵;2、《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了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即“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上述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在法院认定遗嘱效力时,可能存在被法院直接认定整个遗嘱无效的风险;3、财产不在遗嘱当中列明,容易让继承人遗漏,并且涉及到相关部门检认时,一般对遗嘱效力都不予认定,最终只能通过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