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以办理申请人和生父生母的亲属关系为例,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亲属的亲属关系,须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可只提供复印件,下同);或护照/复印件(境外的提供电子邮件/传真件,有效签证页勿漏);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或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卡(带有派出所印章页及索引页)原件。
3、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独生子女优待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时医院出具的)或派出所婴儿出生证明(复印后派出所盖章,注:此证明在第一次报户口的派出所存放)或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或人才交流中心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等(能够反映出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单位复印后盖章,多页时需盖骑缝章);乡村出生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当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证明中注明该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和相互关系))
5、如果现名和亲属关系证明上名字不一致,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更名证明
(复印后派出所盖章,若户口簿中曾用名有记载无需提供证明)
6、关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7、另外,根据需要还须提供父母结婚证原件;父母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协议书原件或民事调解书原件或民事判决书原件(须有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证明)
8、若需证明是其夫妻二人的唯一儿子/女儿的,须出具《独生子女证》以及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夫妻二人于X年X月X日在何地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在何地生一儿子/女儿,取名XXX,是其夫妻二人的唯一的儿子/女儿;声明书 (夫妻二人在公证员面前发表声明);公证员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9、亲子鉴定书(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
10、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篇: 收入证明
下一篇: 房地产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