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其中第十七条,十九条对夫妻共有财产有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我国各地公证机关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预防因婚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而先后开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公证业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及相关规定,以及笔者的公证实践,在此拟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业务作一探讨与阐释。
一、公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作为公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准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两种形式,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在适用《婚姻法》进行公证业务时,结合越来越多的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必将有广阔的公证市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下的定义,也是从理论上划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有以下4个特征,即:
①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财产;
②夫妻共同财产不限于婚后劳动所得财产;
③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全部财产及财产利益,只排除极少数的属于严格身份关系的财产所得;
④个人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主要就非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析: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应为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未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受赠的礼金、礼物未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p#下一页#e#
三、公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业务中应注意的事项
本文拟从如下三方面展开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
1、公证经营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生产方面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很多家庭中是比较普遍的合伙的投资,用于个体经营的生产资料,从事种植、养殖的收益等等,都是属于这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怎样分割属于真实合法,才能公证呢?笔者拟从下述三种具体的分割方法拟分析:
①合伙经营的投资。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将入伙的财产分给一方所有,采取折价补偿对方的办法,是可行的。至于将入伙的财产分给夫妻哪一方,原则上应当分给经营合伙的一方,即谁从事该合伙经营,就给哪一方,双方有协议的除外。如果是双方共同经营该合伙的应当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适用这种办法,而应将入伙的股份一分为二,各自拥有各自的股份即可。
还可以有一个变通的办法。那就是将入伙财产分为两个股份,双方均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这种办法比较公平,但原来如果只以夫妻一方入伙为合伙人的,增加新的合伙人,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条司法解释对合伙财产归一方所有对方折价补偿方法并未规定为唯一方法,因此,准许使用分股方法分割入伙财产。
②生产资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这是《财产分割意见》第10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将生产资料分给有经营条件的能力的一方,有利于发挥的效益,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应当予以肯定。唯应注意是,应对对方予以补偿,补偿的标准是该财产价值的一半。
生产资料的范围,应包括家庭拥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如汽车、拖拉机、机械设备,乃至工厂、厂房等。
③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业收益。养殖业和种植业的经营,多数是承包经营,少数是租赁经营,养殖、种植的水面,土地等不动产并非经营者所有。因此夫妻共同经营养殖业、种植业的,分割的只能是收益,而不能是水面、土地等不动产。
其他一些承包、租赁经营权,并非具有身份的性质,因而无须分割承包,租赁经营权。双方共同承包、租赁的,可以采取分割的形式,也可以改由一方承包、租赁,他方可以得到适当的折价补偿。一方承包、租赁的养殖业、种植业,应当继续由该方经营,对当年可能得到的收益,折价处理。
2、公证共同居住的私有房屋的分割的相关问题
《财产分割意见》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私有房屋,分为三种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①对于夫妻共有的私有房屋,该意见第13条规定:“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这条司法解释应着重理解以下问题:
a、何为不宜分割。房屋不宜分割,原则上指房屋分割以后离婚的双方不宜使用。例如,原来的房屋只有一个居室,无法分开开供双方使用。鉴于目前房屋紧张,房价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宜分割”应从严掌握,只要能分割的,应当分割所有权,以免使没有分到房权的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b、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究竟分配给何方所有,以下为优先条件:
无房住的一方,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一方,为优先条件。如一方另有房住而他方无房住,或者一方能够解决住房问题而他方无法解决住房问题。
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优先条件,一方抚养子女而另一方不抚养子女,应分给抚养子女一方。
无过错一方,为优先条件。
上述条件等同者,女方优先。#p#下一页#e#
c、分割方法,是将该不宜分割的房屋分给一方所有后,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付对方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该房的价值,应当指分割当时实际的价格,对此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防止作价过低,使没有分到房屋的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②对于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屋夫妻共同进行修缮等活动的增值部分,该意见第12条详细规定了分割方法:“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的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双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a、原一方所有的房屋共同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的,原房屋的价值肯定发生增值,尤其是原拆原建,新房与旧房的价值更有相当大的差异。如何计算增值,可以采取新旧房屋价值相抵,以其差额为增值额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以实际投资作为增值额的办法。
b、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共同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扩建是在原有房屋上增加新的建筑面积,诸如在原房屋一侧又接出新的房屋,在原房屋上部又加新的楼层等。扩建部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有房屋分割的办法处理。可分割的,分割为双方分别所有,不宜分割的,应当分给无产权的一方所有,亦应折价一半补偿给对方。
四、公证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发明,发现权等,在离婚分割财产中是一个新的问题。例如,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夫妻一方写作作品,著作权由该方享有,但该方创作,他方进行家务劳动等工作,支持写作,成果中必然有其劳动的因素。
《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解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该条解释的是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情况,如著作写出来还未发表,或者正在出版社印刷当中,与此对应是该意见第2条第(3)项,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财产时的处理方法,就是根据取得经济利益的三种前景分析的具体情况,由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适当予以照顾。如果是根本就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可能的,负照顾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照顾义务。对于有可能取得经济利益,或者即将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所获利益的前景分析,确定大致的可能性,然后在分割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一些财产,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体现照顾之意。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有续期间,理智、文明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公证,这仅映出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